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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子如果發生火災或地震賠償問題

問題

921大地震因為是發生在南投,大部份都是自住屋,所以沒有這個問題,不過如果今天地震是發生在台北市的話,我們這些租房子的上班族,能夠要求什麼樣的權益,就算房東有保地震險,理賠應該也是理賠房屋損壞的部份,如果我租的地方發生地震,租房子的期間,是不是房東應該對房子有一個承諾,如果發生地震造成死亡或殘傷,車子有第三責任險,那法律有沒有對房客有任何保障,現在套房的設計,如果發生火災是因為設計的問題造成傷亡,那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賠償,這樣的行為屬於商業用途,為什麼不需要消防人員檢查??是以住屋的規定還是以營業場所的規定??關於這方面的賠償問題,很重要希望能給我一些指教,感謝。更新:房屋與房間長期出租若是按照政府法規是必須辦理營業登記,歸納在不動產租賃業。但是許多的房東為了省去辦理營業登記時,消防檢驗與相關稅金增加的問題,大多沒有按照規定來辦理登記如果政府沒有主動檢驗的話,我們應該怎麼搜證或檢舉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呢??

最佳解答

您好:1..承租的房屋若是因為天災天災(颱風、地震、水災)造成損壞,由於天災天災(颱風、地震、水災)屬不可抗力因素,房東沒有賠償房客財物損失的責任。而依照民法第429條之規定,若是因房屋長年失修與結構不良所造成,房客若能提出相關舉證,可請求房東進行修繕義務,並且要求相關損失之賠償。一般發生天災(颱風、地震、水災)時,政府都有提出救助金發放的標準,並且有發放金額不等的救助金,或是受災戶可以減稅等措施,承租人應記得即時將損害情況拍照存證。將損壞狀況拍照存證後,再向房東請求協助,準備租賃契約書與房屋相關資料,會同房東到村里辦公室或是鄉鎮市公所申請救助金。對於政府有提出救助金發放的詳細標準與程序,可以向當地縣政府社會處洽詢。2..按照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所列承租人之「重大過失」,就是承租人於承租房屋期間,使用爐火或是用電不當,造成火災過失,這一切責任就歸承租人。在消防單位火場鑑定時,若是因為房屋的線路設計不良,造成電線走火,或是有他人為蓄意縱火,這就無法將這個責任推給承租人。但是有時候遇到這種情況,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可以顯示失火是房屋線路不良所造成,承租人才可以對房東提出賠償之要求。3..房屋與房間長期出租若是按照政府法規是必須辦理營業登記,歸納在不動產租賃業。但是許多的房東為了省去辦理營業登記時,消防檢驗與相關稅金增加的問題,大多沒有按照規定來辦理登記。一但發生災害造成財物損失與人員傷亡時,若是確定為房屋之消防設備不足與設計不良,房東就要負起民事賠償與刑事相關責任。參考法規民法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。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第434條失火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、滅失者,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刑法第 189-1 條 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損壞礦場、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,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,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,亦同。第 189-2 條 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阻塞戲院、商場、餐廳、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,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,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亦同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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